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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丢车物管咋赔?法官纠结“保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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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物业信息网是中国领先的物业B2B电子商务网上贸易平台   添加人:admin   添加时间:2010/5/21 9:08:07

向先生把公司的车开回住家小区停了一晚,第二天车却不翼而飞!向先生的公司把小区物管起诉到武侯法院,索赔车辆损失4.18万元及相关费用8200元。昨日,武侯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宣布择日宣判。该院民二庭庭长苏靓说,小区内丢车该不该赔,是否形成保管关系是关键。

事件回放

车在小区被盗找物管索赔5万

昨日下午1时30分,武侯法院公开审理上元天骄公司向金房物业索赔案。随着审判员法槌落下,上元天骄的代理人开始宣读起诉书:“向先生是机投镇顺江新苑小区租住户,去年11月5日下午6时,他把公司的五菱面包车开回家停放,岗亭保安对车辆登记后发放了‘金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江新苑机动车辆出入证’。”第二天向先生发现车不见了,便报了警。“但案子现在也没破,向先生所在的上元天骄公司作为车主,事后多次找到物管公司协商赔偿,但未达成协议。”今年3月22日,上元天骄将金房物业告上法庭,要求金房物业赔偿被盗车辆损失费、车辆购置费、保险费等共计5万元。

庭审争议

车主: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法庭上,上元天骄代理人指出,保管合同的特征包括“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及“双方对保管关系达成共识”,代理人拿出了当时的出入登记证称,“向先生将车开进小区时,在保安处作了登记,并取得出入证。出入证上写明了‘凭证出入,随身保管’,说明车辆在停放期间由金房物业所控制,如果车要出小区,必须交还出入证。这就证明了双方已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物管:不算保管只赔30%

对此,金房物业代理人坚决不认可。“他(向先生)当时只是临时占道停车,停两三天也就收费2元,怎么能算形成了保管合同?”代理人称,像向先生这样临时停放的,他们的收费凭证只是“车辆占道费”。“向先生并没把行驶证和车钥匙交给保安,这个过程中,他实际占有且控制着面包车。他和我公司之间就车辆停放产生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停车场有偿占用的租赁关系。”

不过物管代理人表示,车子在小区被盗,物业也有一定责任,愿意赔付面包车价值的30%,但原告代理人不愿调解。审判员宣布休庭,此案择日宣判。

同行旁听

停车费很低物业负全责不公平

昨日庭审,法院邀请了十余家物管公司相关负责人到庭旁听。“停车场的机动车被盗问题,已成为物管行业一大公害,汽车在小区被盗,我们物业有一定责任,但不能付全责。因为我们收取停车费用很低,却要承担全部责任,那车主购买盗抢险不是没有作用吗?保险公司届时会直接推给物业,这显失公平。”力宝大厦的徐主管说。

法官说法

各处票据不统一法律适用有争议

休庭后,武侯法院民二庭庭长苏靓告诉记者,近年来在小区、酒店、停车场车辆被盗后发生纠纷的案例越来越多,但在裁判上难以统一标准。“法律适用上比较有争议,各小区不同的规矩和停车票据也是难有统一标准的原因。我们一般按照双方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管理方是否有过错进行裁判。”

苏庭长说,请来物管公司旁听,就是为了在收集意见后建议他们能够统一停车标准,避免纠纷发生。

请拨962111谈谈您的看法

在小区、酒店、停车场里丢了车,管理方该不该赔?我们设置了3个选项,欢迎读者拨打本报热线962111,谈谈您的看法。

1、只要收取停车费,给驾驶员发了停车卡,管理方就该全赔。

2、没专门约定是由管理方保管并按保管合同收费,就算车被偷也与管理方无关。

3、不管怎么说,管理方对自己可控范围内车辆有看管义务,应该酌情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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