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焦点
广州是广州人的广州
据本埠媒体报道,前天,天河区某花园近百名业主聚集在会所前,大喊“还我会所”口号。记者前往现场采访发现,开发商想把早已封闭多年及使用多年的一期会所一楼改建成二期售楼部。业委会、物业管理处及开发商三次磋商未果,但开发商日前进场施工。
想起一笑话,房客对房东说:“我没法再忍受了,这屋子怎么老是漏水?”“真有意思,你只付那么点房租,难道还想漏香槟酒不成?”房东答。开发商的逻辑估计跟房东一样,会所又不是你的,我爱咋用就咋用。
小区建有会所是开发商吸引购房者的手段之一,相信天河区某花园也是如是。从《权属证明书》来看,我不否认会所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是,我同时也深信他们是拿不出独立的产权证明的,因为,会所是为一、二期共同服务的,在小区尚未建完前,开发商无法办理会所的产权证明。
那么,在业委会、物业管理处及开发商三次磋商未果,但开发商日前进场施工,就是霸王硬上弓。没办法,开发商往往就是这样,背面看是范冰冰,转过来是白骨精。骗过就算,他们口口声声说顾客就是上帝,可他们压根就不是基督徒。面对他们,我们只能自我解嘲,套用爱因斯坦的话说:究竟是业主购房,或是房子购业主,取决于你的参考坐标。
我并不是说,业主不满集体抗议没有用,《物权法》未对会所权属问题予以明确,由于无法可依,目前情况下确认会所权属,只能看会所的定义用途是什么。
如果开发商在规划局审批的时候把会所定性为物业公用房,那么依据《物权法》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会所归属业主;如果开发商把会所定性为商用,那么所有权就归开发商。因此,开发商要把会所改他用,需要出示独立的产权证明,或者规划局的证明。
目前小区会所产权一直不明确,法律或者地方法规有必要就这些问题补充界定。因为若仅看谁能出示产权证,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损害业主的权益。而这样的损害是天然的,咱们假设业主想拥有会所的所有权,却因为全体业主要办会所产权证的话特别复杂,往往没办法办下来,因此,会所的产权证只能在开发商手里,而矛盾一旦产生,业主却没法维权,有失公平。
回到新闻本身,开发商在产权证都拿不出的情况下就这样霸王硬上弓,不仅不能服人,更是一种“留了青山在,就怕没柴烧”的短视心态,二期的房子未售,就得罪一期的业主,如果业主们齐心协力,一直用大横幅维权,让人望而却步,你的房子还卖得出吗?这基本就是捡个芝麻丢个西瓜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