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被批准废止,具体公告将由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与修订后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不够一致,且上位法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各个方面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鉴于此,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所调整的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所涵盖,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该条例予以废止。 今年2月26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废止以上两条例的决定。今天上午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了这两项决定后,决定予以批准,并由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