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士在本市拥有35套高档住宅,但其近日因拖欠1年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其应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近40万元。 该女士的35套房产均在同一住宅小区。她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她也按约支付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但当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延续订立合同时,她表示了反对意见,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并非业主委员会聘用,并存在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等现象,接着就停止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遂于今年1月提起诉讼,要求她支付一年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 法院认为,出于各种因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至今未能成立,因此物业管理公司确实不是业主委员会聘用的;但此前原、被告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期满后,仍然在事实上维持了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因此原告应当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