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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业主财物失窃找物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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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物业信息网-中国物业行业电子商务第一门户   添加人:admin   添加时间:2008/6/17 10:01:36

●主持:梅云霞
  ●话题:一些小区常遭小偷光顾,业主和物管公司对管理责任及赔偿问题各执一词
  ●参与者:周先生,吴伯,沙头角某小区管理处负责人,盐田区建设局房改物管科工作人员,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曹阳
  近日,沙头角某小区一业主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找物业公司讨说法,但物业公司表示没违反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必承担责任。该业主认为自己每月交了管理费,如今财物失窃跟物管的疏忽有关,因此物管公司必须给予一定赔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多数业主:家中遭窃物管有责
  记者了解到,时下一些小区常有失窃事件发生。尽管规范的小区均有保安24小时巡逻,但仍不能保证小区财物百分百安全。
  很多业主认为管理费不能白交,物管有义务保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鹏湾社区周先生说,去年冬天,有一次他上楼到家里拿一件衣服,再下楼时自行车就被偷了。他认为是保安没做好巡逻工作,大白天竟让小偷混进小区。
  盐田街道居民吴伯称,他所在小区经常有女士的衣服被人“拿”走。
  物管代表:未履合约才会赔偿
  面对大多数业主的一致看法,物业管理处大喊冤枉。“我们是管理公司,不是保管公司。”盐田部分小区物业管理处的代表称,他们按照合同协助相关部门维护小区正常秩序,如果连居民家里失窃都要他们担责,那么没几个公司愿意接物管业务。
  沙头角一小区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没履行合同写明的职责,业主失窃时他们才愿承担相应责任,如保安没登记来访的陌生人,没有聘请足够数量的保安在小区24小时巡逻,没有正常配备治安防范设备或未及时修理已坏的防范设备等而导致小区失窃,给业主带来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物管会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业主因自身措施不当导致财物失窃,如出门前没关好门窗,经常带不三不四的人进社区或到家里来,则物管不承担任何责任。
  权威部门:如有实证可以索赔
  盐田区建设局房改物管科工作人员指出,业主与物管不存在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业主财物失窃与物管该不该负责要视情况而定。主要看物业管理是否尽到职责,如果业主能够向相关部门提供物业公司失职证明,即物业管理存在失职行为,则根据法院判定,业主有获赔权利。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曹阳称,首先要依法界定物管责任。按国家法律的相关条例,物管公司应履行的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职责不是广义的社会安全,而应理解成为物业使用者提供相应的环境卫生、维护小区稳定的活动,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有明显区别。物业公司在物管、服务行为等方面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直接导致小区财物损失的,业主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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