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要将电动自行车存在小区地下车库口避雨,遭到物业人员制止,引发双方争执,其间,业主滑倒致骨折构成10级伤残。业主遂起诉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未控制好个人情绪,没有顾及地面湿滑等因素,动作幅度过大,应对本次事件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管理存车问题是履行职责,但双方争执也是滑倒诱因,为此,一审判令物业公司担责10%,赔偿业主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300余元。
市民卢某家住本市河西区某大厦内。2009年8月21日16:30下起小雨,卢某便要求将电动自行车存放在该楼地下车库口避雨,但遭到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制止。物业人员要求卢某将车放至指定的自行车棚内,卢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在楼内大堂口发生言语争执。争执过程中,卢某手提的白色袋子飞出,卢某随即滑倒在地。后经鉴定,卢某左肱骨外科颈粉碎骨折,肩关节活动受限符合X(10)级伤残。据卢某称,事发时因下雨地面湿滑,物业人员还用湿布擦地造成地面更加湿滑,以致其倒地受伤,给其身心造成伤害。为此,卢某将上述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计6.7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物业公司提出,由于原告把电动自行车存放在小区车库门口违反了小区管理制度,所以保安人员才履行正当合理的管理职责,对其进行解释。同时,物业公司为预防下雨路滑业主滑倒,采取了放置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地垫等保护措施。原告不服从管理,又不能控制情绪,通过掷物发泄不满,由于用力过猛致身体失去重心而滑倒,与被告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在争执中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没有顾及到自己年龄较大以及下雨地面比较潮湿等因素,肢体动作幅度过大,手持的白色袋子飞出后随即滑倒。对因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失,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虽然被告不同意原告将其电动自行车存放在大楼地下车库口处是出于履行物业服务职责,针对当时天气,被告亦在事发地点放置了黄色标志、铺设了地垫,但是原、被告间的争执也是原告滑倒的诱因。对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认为,由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根据采信的证据,原告的医疗费损失为2045元。根据原告的伤情、年龄等因素,对营养费损失酌情确定为1500元。由于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对伤残赔偿金酌情确定为1万元。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按照分担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医疗费205元、营养费150元、伤残赔偿金1000元。鉴定费900元由被告承担9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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