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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办法》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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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物业信息网是中国领先的物业B2B电子商务网上贸易平台   添加人:admin   添加时间:2011/1/5 9:07:53

日前,记者从柯城区物管处了解到,从2011年1月1日起,市区前期物业管理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物业承接查验须经主管部门备案。《办法》的执行将更有利于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业主可参与查验,业主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且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遇到物业问题,开发商也需要承担责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不能相互“踢皮球”了。

  此外,《办法》还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中的相关条例更加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它将从源头上为业主实现物业的保值增值,同时给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戴上了“紧箍咒”,保证了物业承接查验合格。

(祝春蕾 童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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