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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献策配套设施管理条例 统一标准规避多头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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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物业信息网是中国领先的物业B2B电子商务网上贸易平台   添加人:admin   添加时间:2010/11/18 9:11:04

11月17日上午,《南宁市居住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召开专家讨论会,南宁市民政局、供电局、环保局、住房局、园林局、城管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改委、消防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开发商、物业公司的代表,“会诊”《南宁市居住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首期交付的配套设施应有哪些?移交后的配套设施如何维护?如何规避多头监管的管理漏洞,提高各部门的管理效率?针对这些问题,与会专家各抒己见,为《条例》出谋划策。

  室外消防设施成首期交付焦点 全套设施应与小区同步交付

  《条例》新规:大型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其应配套的物业管理、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按规定配套的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污水治理等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同步交付使用。

  专家意见:专家认为《条例》提到的大型小区首期必须要交付的配套设施,不包括环卫等其他重要设施,也没有明确规定除了物业、教育、医疗、消防之外的其他设施何时交付,这会造成开发商责权的模糊。南宁市住房局开发办主任黄捷认为,应当明文规定其他配套设置在住宅小区建设总量全部完成之前交付使用。

  南宁市消防支队工程师黎承认为,《条例》规定了室内的消防配套——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在第一期交付使用,但是室外消防管网、消防发电机没有同步配套,一旦小区后面几期的建设工地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取水,埋下了安全隐患。黎承建议,如果住宅小区分期交付,建议室外的配套设施在二、三期分期交付完毕。同时,将小区的消防设施与《条例》十八条规定竣工移交给相关政府部门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服务设施一起,交付予相应的管理部门,否则会造成消防设施责权不明,无人管理。

  规避“多头监管”漏洞 统一标准下好“一盘棋”

  《条例》新规:建设单位完成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内容的,可组织竣工验收,市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核实确认,经确认合格的,出具合格意见,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市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居住去配套设施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条例》的附则规定,配套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路灯、供水、供电、排水、无障碍设施、燃气、环卫、消防、人防、污水收集及处理、智能、绿化、邮政等工程管线、设施,以及要求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物业)服务用房,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建设施。

  专家意见:由于小区配套设施涉及了各个管理部门,容易出现“多头监管”、“责任分散”的局面,应规定某一部门牵头,实行系统管理。

  广西润X物业的赵继红总经理说起了自己的“烦心事”,她的物业公司所服务的阳光新都小区,是一个大型的居住小区。小区里的市政道路是开发商建设的,但是道路两旁的路灯和绿化带却达不到有关部门的要求,没有办法交付验收。维护市政道路的路灯和绿化带的费用,从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里“分摊”。这给物业公司出了一个“难题”,润X物业的做法是除了节假日之外,不开路灯节省电费;维护绿化带的费用由物业公司垫付,用该公司其他运营项目的“利润”埋单。

  赵继红认为,存在开发商建设了,而有关部门通不过验收,最后由物业“埋单”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问题,这是因为对公共设施的建设监管,从批准、建设、验收不同的步骤,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多部门监管存在着标准不一致,导致了公共设施变成“不合格”项目,迟迟移交不出去。赵继红建议,对小区的公共设施建设,出台一个统一的标准,《条例》也应明确规定由某一个部门牵头,有了“主心骨”,小区的配套设施就有“主”了。

  南宁市城管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也表示,根据《条例》的规定,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设施建设实行动态监管,由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涉及水电、环卫、消防等方方面面,多部门监管也容易出现管理不到位、责任缺失的漏洞,他建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部门对各自领域的公共设施负责,从源头上把好管理关。

  配套设施维护经费急需解决  落实经费保障工作

  《条例》新规:居住区建设范围内的道路、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商业服务、有线电视网络、污水手机及处理、基本单元服务等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受单位应当及时接受配套设施。

  专家意见:新建小区的配套设施移交给相关部门之后,维护成本由谁埋单呢?《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专家们认为这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维护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无法持续下去。

  南宁供电局市场营销部副主任韦峥告诉记者,在南宁市物价局2010年33号文件《关于南宁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之前,维护供电设备的费用由谁来埋单是个棘手的问题。南宁市供电局认为维护成本过高,供电设施移交之后,靠电价的利润无法承受这个压力;小区的业主认为产权已经移交,应该有供电部门来负责。由于维护费用责权不明晰,引发了许多矛盾。2010年6月,南宁市物价局2010年33号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每户商品房要缴纳307元、每户经济适用房要缴纳253元的供电设施维护费,该项收费由南宁市供电局向住宅小区开发商收取。

  南宁市消防支队工程师黎承也表示,小区消防设施交付之后,维护的费用由哪方负责在《条例》之中没有明确规定,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消防部门维护消防设施最终成为一纸空谈。他建议《条列》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经费的来源,或由政府拨款,或从小区的专项物业维修基金“买单”,用制度保障维护工作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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