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主管部门并不精通于理财,那么,让他们管理这笔巨大的资金或许是个错误的选择。
据媒体报道,安徽淮南市根据该市2006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所有房产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必须缴纳每部25万元的“首次电梯更新费”,不交钱不发房屋预售许可证。而根据上位法,包括电梯在内的住宅公共设施更新费用,应从业主购房时缴纳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中提取。
10年20年后,居住在小高层里的居民普遍面临一个闹心事儿,电梯该换新的,这一大笔钱该从哪出?难道要大家集资出钱?或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业主买房时已经预交了这笔钱,到时候提取就行了。但从我们所知道的各种物业与业主间的纠纷看,电梯坏了物业往往找业主挨家收钱,维修基金不知出于何种目的,经常处于休眠或隐身的状态。维修专款得不到善用,与管理方有关,从这个角度看,主管部门插手介入,似乎能杜绝这种赖皮死账的产生,更打消了开发商或物业挪用、侵占这笔数目可观的维修基金的念头。但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前提是主管部门的出发点不是为了争夺利益,且有配套的方案使法规发挥最佳效果。从新闻看,安徽淮南的这条地方法规,与以上初衷相背离。
有统计表明,2009年,我国80%的地方法规草案由立法机关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起草。很多主管部门在起草法规时,洋洋洒洒一万多字,其中大多是对自己有利的内容,重处罚,轻约束,扭曲了立法初衷,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
以淮南市要求开发商缴纳“首次电梯更新费”为例,看上去这是为老百姓着想,但事实上,在收钱之余,主管部门对如何使用、管理、监督这笔巨大的资金,毫无头绪。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慢慢想,反正从收钱到使用还有10年时间,什么办法想不出?于是乎,有开发商质疑,“每年一亿多元的进账,一部新电梯的使用寿命至少10年。这样年复一年累计下来,将有几十亿元的资金源源不断地进入房产部门的账户,这笔巨额资金产生的利息收益归谁所有?如何分配? ”
如果房屋主管部门并不精通于理财,那么,让他们管理这笔巨大的资金或许是个错误的选择。但问题的关键是,老百姓也好,开发商也罢,主管部门在起草法规的过程中并未给他们发表异见的机会,何来选择的权利?最终,失去民意基础的法规,又怎么可能为民意发声,替民众解忧呢?
地方立法问题重重,焦点在于能否变“部门立法”为“开门立法”。去年,浙江省政府组建了自己的立法专家库,对一些重要的、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采取委托立法研究、委托立法起草的方式,请专家提出立法研究报告和立法草案建议稿;重庆在全国率先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实施立法项目委托招标起草……
以上探索旨在规避部门立法的风险和弊端,但更核心的问题在于,无论法规由谁起草,最终都要经过人大审议,如果都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那样,虽然发现了淮南市立法中的种种违法行为,“曾向淮南市有关部门提出疑问,但终因上位法无明确禁止性规定,最终未修改”,这种放任之举,正如媒体评价的那样——法无禁止皆允许是针对公民而言,绝非针对公权力而言。
刚刚作古的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彭冲老先生最常说的一句话是:民主靠程序,监督靠制度。他认为,民主和法制建设,集中到一点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行使监督权,既是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支持,也是制约。显然,这是人大的底线,更是一份必须恪守的公共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