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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伤者素未谋面 两保安主管被指打人遭羁押26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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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物业信息网是中国领先的物业B2B电子商务网上贸易平台   添加人:admin   添加时间:2010/10/28 9:20:52

摘要: 2009年7月2日凌晨近5时,于江华在南山区南光路与学府路交界处被两男子殴打受伤,事发两个半月后,三名受于江华委托“找线索”的男子“商讨”后,指认保安主管韦钦伟、白旭光为涉案元凶,2009年9月17日,韦钦伟、白旭 ...
  2009年7月2日凌晨近5时,于江华在南山区南光路与学府路交界处被两男子殴打受伤,事发两个半月后,三名受于江华委托“找线索”的男子“商讨”后,指认保安主管韦钦伟、白旭光为涉案元凶,2009年9月17日,韦钦伟、白旭光被南山公安分局抓获刑拘,当年10月24日,南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韦钦伟、白旭光。
  “我们根本不认识于江华,更别说殴打他了。”即便如此,韦钦伟、白旭光仍被羁押261天,直到南山法院判决两人无罪释放。直到昨日,两人仍未从“莫须有”的牢狱之灾中走出,而他们怀疑作伪证的三名男子却不知所终。
  莫名被指打人遭刑拘
  “莫名被关了261天,妻子说要离婚,带着孩子回老家了,自己的工作也丢了,还被人戳脊梁骨。”说到伤心处,人高马大的韦钦伟、白旭光泣不成声。
  韦钦伟今年31岁,山东人,原为南山区新年酒店保安部经理;白旭光今年23岁,河南人,原为新一代物业公司阳光华艺大厦管理处安管部主管,因新年酒店就在阳光华艺大厦内,两人都是保安主管,平时很熟悉。
  2009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韦钦伟、白旭光两人同时被南山派出所抓获,理由是涉嫌故意伤害。
  韦钦伟、白旭光介绍,2009年9月16日晚上,两人相约到新年酒店附近吃宵夜,大约9月17日凌晨2时许,两人返回酒店休息,刚刚睡下,韦钦伟接到保安员电话称“有抢劫的,你下来协助民警查看监控”,下楼到监控中心后,韦钦伟见到有民警、巡防队员在,也有七八个男子正看着监控指认。
  韦钦伟说,突然,有人指白旭光在2009年7月2日凌晨打伤一男子,他感觉奇怪,白旭光那天在陪朋友,怎么可能,于是,他给白旭光打电话,不久,白旭光从宿舍赶到监控室。事态急转直下,多名男子一起指认他和白旭光故意伤害他人,他们不停反驳,但仍被带回南山派出所。
  “我们俩算个中层,每月工资5000多,怎么会抢劫伤害他人。”韦钦伟、白旭光很奇怪,不停向民警解释,但无情的现实是,当日,他们两人被刑拘。
  与被打者素不相识
  事发后,韦钦伟、白旭光才知道被打的男子是于江华,但他们俩从来没见过此人。
  于江华为一名24岁的青年男子,从事个体生意,据于江华在案发当日,即2009年7月2日受伤后在警方所做的第一份询问笔录陈述,当日凌晨4时50分左右,他在南山区南光路与学府路交界处的领跑体育用品店附近路段等女友,当走到一处烧烤档旁辅道时,突然被人击打头部晕倒,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之后,南山警方高度重视,于江华也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取证。南山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7月2日凌晨4时50分,韦钦伟、白旭光与于江华发生口角,遂用拳脚将于江华打伤,作案后,两人向南海大道逃走。2009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南山警方民警在案发现场目击证人的指证下将韦钦伟、白旭光抓获,当年10月24日,南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韦钦伟、白旭光。
  三证人“商讨”出证词
  近日,于江华对记者承认事发时喝了酒,行凶者也喝了酒,双方发生争吵,他要求对方不要离开,却被对方打晕后又被踢打头部,当时,记不清对方是谁,但后来慢慢想起对方的样子。
  事实上,于江华被打的一幕被烧烤档档主罗士峰看到。而韦钦伟、白旭光两人被抓,与罗士峰的指认有直接关系。但他在警方最初的调查笔录上说,出于对自己安全的考虑称不知情。
  2009年9月17日晚上,罗士峰又向警方出面作证,证人中还有罗士峰的亲戚孙友军、牛贺强,根据三人的指证,南山警方刑拘韦钦伟、白旭光,继而,南山检察院又批捕韦钦伟、白旭光,因此,韦钦伟、白旭光被关进南山区第一看守所。
  罗士峰向警方称,2009年7月2日凌晨3时许,他正准备打烊,突然,不远处有2名男子和1名男子醉酒争吵,随即,2名男子将对方(于江华)打倒在地,继而又对地上鲜血直流的男子踹了几脚,最后,其中一男子拿出倒地男子的手机,拨打后者朋友的电话。事发两个半月后,也就是2009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他发现在附近烧烤档上吃烧烤的韦钦伟、白旭光很像7月2日打伤于江华的人,在与表弟孙友军商讨后,进一步确认韦钦伟、白旭光就是打伤于江华的人。
  孙友军、牛贺强的描述与罗士峰基本一致,但在韦钦伟、白旭光被抓后,罗士峰、牛贺强又表示无法辨认出打人者就是韦钦伟、白旭光。而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牛贺强还称案发时只看到行凶者的背影,打架事件是听罗士峰、孙友军说的,他并未辨认出打人者是谁。
  案件疑问
  事主不在一起如何共同作案?
  白旭光表示,被抓后,他反复强调自己被抓错了,并提交手机通话记录的证据说,于江华被打案件发生时,他正与朋友白某、刘某在外吃烧烤、喝酒,吃完后,3人回家睡觉,白某、刘某可以证明他不在现场。此外,案发当天,根本没有他和韦钦伟的任何通话记录,他和韦钦伟根本没在一起,又怎么会一起殴打他人呢。
  2010年6月3日,南山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称,本案案发时间距韦钦伟、白旭光被抓获有两个半月,考虑到案发时间是黎明前,光线相对较弱,韦钦伟、白旭光到案亦是证人罗士峰、孙友军等人商讨后予以确定、指认的结果,之后,罗士峰、牛贺强对韦钦伟、白旭光的辨认情况发生变化,另有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白旭光没有作案时间,对韦钦伟、白旭光如何共同参与到犯罪中,南山检察院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所以,南山检察院指控韦钦伟、白旭光犯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所以判定韦钦伟、白旭光无罪释放。
  罗士峰、孙友军、牛贺强为何要指认韦钦伟、白旭光呢?南山法院的调查结果显示,于江华被打案发生后,于江华及其朋友冯国财找到罗士峰等在案发地点附近摆烧烤的人,请这些人帮忙寻找线索,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予报酬。
  “罗士峰、孙友军、牛贺强三人是亲戚,无法排除三人会串供。”韦钦伟、白旭光表示,三人存在共同利益,作伪证恶意指控他们是有意的,肯定三人受于江华的指使。
  而就在韦钦伟、白旭光恢复自由后,罗士峰、孙友军、牛贺强三人再也没有出现在原来摆烧烤的地方,因怀疑三人作伪证,韦钦伟、白旭光到南山警方报警,但因证据不足未被警方立案调查。
  警方说法
  检察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
  “办案人员如此草率地把我们关押起来,不需要承担责任吗?诬告指认我们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吗?”他说,到现在为止,他只知道自己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但并不知道有什么人要为这宗案件承担责任。
  南山警方有关人士表示,在此案侦办过程中,有证人的证明,执法程序上没有纰漏,检察机关做出批捕决定,导致韦钦伟、白旭光失去自由,既然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判决韦钦伟、白旭光无罪释放,理应由南山检察院承担国家赔偿。
  昨日,记者与南山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对方则表示,由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外学习,暂时无法获悉相关情况。
  目前,韦钦伟、白旭光已向南山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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