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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社会化物业管理 《市物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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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物业信息网是中国领先的物业B2B电子商务网上贸易平台   添加人:admin   添加时间:2010/10/11 9:34:49

新闻提要:市政府公布《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即日起至10月23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10月10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市政府公布《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即日起至10月23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办法》指出,我市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新建住宅区和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的住宅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需招投标

  《办法》要求,前期物业管理中,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在5万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在2万平方米以上,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住宅在5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在2万平方米以下,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和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向5个以上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办法》提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该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了方便管理,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车库。

  非机动车库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办法》指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比如,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者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上下水、供电、供暖等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实用功能。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不得买卖和抵押。

  物业区域内共用配套的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道路、场地、非机动车库、绿化、配电房、照明路灯、文体设施等,移交业主大会,归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形式承诺的物业,归全体业主所有。

  业主大会可辞退物业服务企业

  对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决定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新建物业入住率达50%以上、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30%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入住达2年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数,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益设施及相关物业不拥有投票数。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100人以上的,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其组成人员不得在其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机电设施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并具有监督管理责任。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权利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其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业主装修前需支付垃圾清运费

  业主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的承重结构,或损坏外貌及用途;不得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设施;不得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不得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公共用地、走廊、楼梯、屋顶堆放杂物;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和放养宠物等。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设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小区时,按移交住宅建筑安装造价的1%缴纳维修资金。

  业主装修住宅前应当支付一定的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楼梯间维护费等与实际装修相关的费用,施工单位应当支付房屋结构保证金。装修完工后,经验收符合申报装修规划,未动房屋结构,退还保证金。如动用结构,其保证金用于恢复结构,多退少补。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恢复总金额收取10%的管理费。

  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给排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等公共设施、设备,应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修缮的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承担修缮及费用,其余在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新闻来源:江汉商报  2010-10-11 08:58 编辑:邓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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