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在小区内丢失了,可去物业讨要说法时,才发现小区物业竟是个人注册的。业主不解,就把物业告到法院。昨日,记者从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获悉,因物业没有与业主签署物业管理协议,所以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对此,业主张先生疑惑:“物业方不该是公司吗?为什么落款却是个人?自卸车在小区丢失,物业就不负责任吗?”
●○车停小区内 丢了
2010年1月4日,张先生将车号为豫C32186,价值6万多元的自卸车停在龙瑞小区停车场,而在1月5日早上发现车辆被盗,并报案。
张先生的邻居王先生说,1月5日凌晨4时,他听到外面有汽车碾过减速带的声音,“但当时没有想到会是老张的车”。
张先生说:“既然村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也按时缴了物业管理费,那么我的车在小区丢了物业方就应该赔偿。”
记者从判决书上了解到,2007年12月18日,张先生所在的村委会与王某,就古城村委所辖小区——龙瑞小区业主的物业服务事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中提到,王某的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从2008年1月到2011年12月,而且在“治安保卫”一款中写到“门卫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坚守岗位,严守纪律,对进出人员严格检查并详细登记,确保小区安全”。
●○判决 物业不用赔
法院判决认为,古城村委与王某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没有对小区车辆如何停放、安全问题进行约定,且王某也没有与张先生签订合同对该问题进行约定,故张先生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先生对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表示很不满意,决定进行上诉。
■ 各方说法
●被告律师:原告无法自证 不赔偿
事后,记者联系王某,王某让律师代为解释此事。王某的律师提出,在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里并不包括车辆管理协议和费用,平时的物业管理费用中也不包含车辆管理费用,所以,张先生提出的赔偿毫无道理。再加上张先生的自卸车是否真的丢失无法认定,原告张先生也无法证明自己,所以此事不应该赔偿。
他还说,合同上签订的乙方落款为王某,这也是通过竞标得到的,是上级批准的。
●办事处:个人不能承包物业
而洛阳市洛龙区开元路办事处一位姓韩负责人说,并没有能以个人名义承包小区物业的相关文件。
●其他律师:被告已违反义务 应赔偿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联伟也认为,王某以个人名义与小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因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或者依约定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物业服务义务的王某因违反“门卫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坚守岗位,严守纪律,对进出人员严格检查并详细登记,确保小区安全”的义务,导致业主财产损失,应当予以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