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可以从中寻找答案。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可以从中寻找答案。法律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12月28日《扬子晚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但我国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少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特别是遇到高空抛物这样的偶发性侵权事件引发的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很难从现有法律规定中找到对应适用的条款,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遭遇一大法律盲区。此次高物抛物“连坐责任”入法,彰显以人为本,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的立法理念。《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在内容上不舍百姓生活的细微末节,无疑将更好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不过,要看到高空抛物“连坐责任”入法留下法律后门,需要通过实施细则或法律解释等细化制度予以规范,否则,可能因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法律依赖症”,导致执行不公。高空抛物“连坐责任”意味着,如果楼内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而在现实生活中,不是难以查实或根本查不出来,更多的是负有职责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知情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应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积极主动防范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业主擅自对建筑物的处分与改建,是高空抛物的高发阶段和主要源头,作为物业管理者应未雨绸缪,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依法监管,以规范业主行为,防止发生高空抛物侵犯他人权益的事件。同时,应添置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一旦发生了高空抛物引发的纠纷或诉讼,可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据,不能因为法律上规定有“连坐责任”而疏于监管。 同样,业主委员会对所在小区内的高空抛物等违规违章行为也负有监督之责。《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对能够直接认定侵权人的,物业管理者与业主委员会应出面依法调处,调解不成的,应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被侵权人寻求司法维权途径。如果被侵权人报警,公安机关应做深入细致的调查,不能因为有“连坐责任”就懒得走家串户,查个水落石出。如果明明是高空抛物,底层住户或无人在家的居民都要被连带赔偿,如此处理或裁定结果虽合乎法律,显然不合情理,有碍公正公平,有损法律权威。鉴于此,有必要通过实施细则或法律解释等细化制度对上述各相关者的职责责任予以规范和具体明确,减少“连坐责任”的适用范围,确保最大限度保护民事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