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4月新地标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后,该业主委员会就积极与开发商泰华集团商谈其旗下的物业管理公司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协议等事项,泰华集团董事长认为其物业公司是他们的儿子,儿子得听老子的,怎么能听业主委员会的?怎么能和业主委员会签署什么服务协议?一直拒绝和业委会配合。2005年初,业主委员会迫不得已,只好通过招标程序,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选聘了一家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开发商的前期物业公司拒绝离开小区,造成新的物业公司无法进驻。后来经过反复谈判,在开发商将能产生收益的部分,包括会所、幼儿园、车库、地下一层和31层等公共建筑强行占领后,同意在2005年5月底进行交接。就在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前夕,开发商私自将小区内的所有灭火器以及部分消防栓枪头拿走,拉到一新开发的小区,新地标小区面临无一个灭火器的现状,给小区的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新地标业主委员会多次找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返还灭火器,均遭到拒绝。无奈,业委会在向消防部门、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反映而没有人理睬后,愤然将开发商的物业公司泰华佳园物业公司推向了被告席。
泰华佳园公司认为,小区内的灭火设备系开发商无偿提供的,其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拿走是理所当然的,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后,应对灭火器等负责补充。并认为业主委员会无权干涉前期物业拿走灭火器,也不应该起诉泰华佳园公司,不适用民事官司,属于行政官司,应起诉消防部门。
经过海淀区法院由简单程序改为一般程序的多次审理,海淀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正式判决永泰园新地标小区业主委员会胜诉。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符合有关规定,“永泰园新地标小区全体业主所购买的小区内的楼房,系经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故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均为楼房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泰华佳园公司在审理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该公司拿走的270个灭火器的出资人为泰华公司,泰华公司又将灭火器赠与泰华佳园公司,泰华家园公司在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期间,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仅有管理权,并不用由所有权,在其停止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时,无权将灭火器拿走。现业委会要求泰华家园公司返还灭火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如泰华佳园公司不能返还,应按照灭火器的购买价格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