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此次是第三次审议。
焦点一:物业公司不能擅自撤离
“修改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换句话说这是对业主的约束,业主接受了服务,就应当缴纳相关的费用。
“修改稿”同时指出,物业公司要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书面告知业主并进行公告,还要书面告知相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物业公司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停止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有关部门还要做好其他相关的监督工作,比如加强对物业公司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治安消防、市容卫生等进行监督;物业管理协会可对物业公司建立健全信用档案;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管和服务水平。
焦点二:业委会换届或许不再难
“修改稿”指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其换届”。而且业委会期满后,应该将所有材料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业委会,不能赖着不走。
焦点三:开发商交房需哪些条件
很多买过房子的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开发商通知前去交房拿钥匙,结果到了小区一看,只是房子建好了,小区内的绿化、道路等都没有建好。到底该达到怎样的条件,开发商才能交房呢?
“修改稿”提出要求:水、电纳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装置;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道连接,并按照规划要求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电话通信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设施建设;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焦点四:业主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合肥市民张女士前段时间刚拿到房子,还没来得及考虑装修的事情,就接到了一家装修公司热情的服务电话。起初她也没有在意,可是接下来半个月的情况几乎让她崩溃了,几乎每天都有不同的装修、建材公司打电话给她,询问要不要装修或建材。这样的情形如此反复,张女士开始怀疑,是不是有人泄露了自己买房的信息?
为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防止被骚扰,“修改稿”特别增加了一款:“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
焦点五: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
停车难,车库管理混乱是目前很多小区都存在的现象,时常有业主因为停车问题而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
小区内的车库归谁所有?谁有权优先使用车位、车库?“修改稿”明确指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焦点六: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用
目前各地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数额已经很大,这笔巨额资金该如何使用?怎样才能防止被侵占挪用?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修改稿”规定,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