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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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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物业信息网是中国领先的物业B2B电子商务网上贸易平台   添加人:admin   添加时间:2009/10/20 9:19:52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网北京10月19日电 国家总理温家宝10月13日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称《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保安工作者需进行从业资格审查备案制度,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3次以上行政拘留、被刑事处罚,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或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等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针对保安服务监控设备,《条例》规定,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条例》规定,在保安服务中,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条例》规定,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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