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陈光豪)因为琐事,这几个保安竟然打伤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这下,涉案保安触犯刑律,所在物业公司也得赔偿15万元。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8年12月9日7时许,小黄在莲前东路一小区门岗附近,因琐事与几个保安发生纠纷,随后,被赶到现场增援的两名保安等人殴打致伤。
经治疗,小黄于1个多月后出院,医嘱为1个月后复查X片,3个月内禁止患肢踩地,1年后返院取内固定物。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9级。
事后,小黄将保安所在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23万多元的损失。
物业公司对小黄被打伤这一事实并无异议,但其辩称,保安作为个人行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也应承担责任。此外,纠纷的起因是小黄没有门卡,强行要进入小区,小黄也存在过错。
思明区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伤害小黄的保安是作为物业公司的雇员在执行职务行为,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所有的法律后果都应该当由物业公司承担,即使保安需要承担责任,可以由物业公司追偿。
近日,法院一审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小黄15万多元。至于打伤小黄的两个保安,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检察院公诉。目前,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