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冬季供暖期到了,可是小林家的地热最近一段时间却不断漏水,给小林和楼下邻居都带来很大的不便。由于地热产品系由装修公司购买、安装的,作为业主小林应当依据地热安装合同的约定,向装修公司主张权利,由安装公司与商家或厂家进行交涉。
冬季供暖期到了,可是小林家的地热最近一段时间却不断漏水,给小林和楼下邻居都带来很大的不便。
小林找到物业要求物业公司给予维修。物业公司来到小林家中,仔细查看地热的漏点。发现地热的漏点是一个很大的砂眼,认为这是产品质量问题,而且地热是小林自己找施工队进行改造安装的,所以如果由物业进行维修,需要额外收取费用。
小林不想自己花钱修理,只好找到了地热管线的经销商,可是商家要求小林拿出购货凭证,小林又没有保留发票,提供不出相关证据。无奈之下,小林只好找到了原先安装地热时装修公司的施工队,但施工队同样认为地热漏水在施工时并没有出现,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维修。
无奈之下,小林只好一纸诉状将装修公司的施工队告上法庭,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施工队应承担小林家地热的维修责任。
剧情解读: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功涵介绍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销售者在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责任之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供货方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因此,作为消费者,业主可以依法律规定向地热销售部门主张权利。而地热的销售方也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由于地热产品系由装修公司购买、安装的,作为业主小林应当依据地热安装合同的约定,向装修公司主张权利,由安装公司与商家或厂家进行交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责任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可以由物业公司先行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如果装修公司不及时给予修复,作为小林可以申请物业公司进行维修,费用由地热装修公司或相关责任人承担。(高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