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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捆绑交易"条款或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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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物业信息网是中国领先的物业B2B电子商务网上贸易平台   添加人:admin   添加时间:2010/11/13 10:15:52

业主欠交物业费将限制房产交易———这一《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中最受争论的条款,可能将被删除。在昨天的市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修订草案的二审稿中,已不见上述条款的踪影,取而代之的是“房产买卖双方对未结清物业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质疑过分保护物业利益

  在一审的修订草案中规定:“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相关凭证,但业主就物业服务费交纳争议金额提供相应的担保的除外。业主已经提供担保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这意味着,今后物业费是否交纳将和房产交易直接捆绑在一起。

  “不合理,不可行。”在近日市人大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中的业主代表集体给出否定回答。他们认为,将拖欠物业费与不动产交易“捆绑”在一起是混淆了两种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并质疑该条款过分保护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审议中,有的委员、专家也提出,将欠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与物业的转移和抵押登记相联系的制度是否妥当,建议再作进一步研究。

  或改为自行结算欠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缔结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约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当按约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实践中,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情形比较复杂,如果不考虑成因,就要求所有业主在办理物业转移或抵押登记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可能过度保护了物业的利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坦承。

  丁伟指出,物业服务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法规不宜因此限制当事人转移和抵押其物业,对业主未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形式积极主张权利。

  因此在二审提交的修订草案中,已删除物业费纠纷捆绑房产交易相关条款,同时对业主在转移物业时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作出提示性规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未结清的,买卖双方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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