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在经历了丢电动自行车的风波后,终于省吃俭用购买了一台轿车,每日下班后都停放在小区内物业公司规划的停车场内,让他安心了许多。 可是,由于小林在单位下班较晚,经常下半夜他才能开车回来,由于小区内都使用电子门,小林回来晚以后,如果没有物业保安的值班,小林根本进不来院。而有时,小区的物业保安十点以后便开始睡觉,不再值班,因此,小林每晚回来时都得大声按喇叭,引起业主的不满,小林处于两难境地。 小林与物业公司交涉,并向业主说明自己按喇叭的缘由,但物业公司为了摆脱自己的不利地位,否认保安人员十点以后睡觉不值班的情况。 为了澄清事实,在后来小林下班晚回来时,发现保安十点以后睡觉的情况,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但物业公司的保安对小林的主张和理论拒不接受,没有一个良好的态度,在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小林采取了拒交的做法。 物业公司为此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小林按期如数交纳物业费用。小林主张,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的保安应实行24小时工作制,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小林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减免物业费。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小林主张物业公司违约,由于小林手中有照片作为证据,证据充分,所以物业公司应当减免收费50%。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功涵解释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既然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之间达成了24小时保安服务的约定,物业公司就应当教育好保安人员,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保安人员十点以后便睡觉休息,导致小林不能即刻回到家中,侵害了作为业主小林的合法权益,构成了违约行为,作为业主有权利拒交不合理的收费;物业公司应主动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降低物业收费。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公司除应按约履行物业服务外,还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小林在与物业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采取了手机拍照的做法,取得了物业公司违约的证据,从而使自己在法院诉讼的过程中,依靠证据,赢得了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