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物业服务企业是不愿意去打官司的,哪怕官司赢了,下一次我们的矛盾会更加恶化。”作为物业经理的陈述人李风在听证会上这般说;“这样的规定我认为是不合理的,有业主是因为服务不到位,对物业公司产生不满才欠交,现实中业主是个人力量,是弱势群体。 ”但是业主身份的陈述人刘健婷紧接着提出反对意见。
昨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将欠缴物业费的行为与物业的转移和抵押登记相联系的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成为听证会激辩的焦点。 17名陈述人,6名普通业主、2名业委会委员、3名物业公司员工、2名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房管办事处工作人员,此外,还有1名法学教授、1名律师、1名新闻记者,不同利益团体的不同身份,使这个问题的争辩尤其激烈。此外,听证会还对关于强制维修和紧急维修的规定是否有必要,程序涉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了听证。
·欠缴物业费房子就不能卖?
法规草案: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相关凭证。
“我认为修订草案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听证陈述人、上海东湖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李风表示。他认为如果追讨物业费仅靠物业公司的力量,单方面追缴成本过高,如果有这样的法规作为托底,对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有震慑作用。
听证陈述人、长宁区第三房管办事处主任戴青也赞成这样的规定,“少数业主拒缴物业管理费,直接影响到小区公共服务。由于业主欠缴物业费用,不少物业公司只好减少夜间值班人员、垃圾清扫人员,直接导致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下降,有些入不敷出的物业企业甚至被迫退出小区。长此以往,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我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合理,不可行。”听证陈述人、业主代表徐佩芬认为。“欠缴物业费是债权,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将物业费与不动产交易捆绑一起混淆了两种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政府不应当介入,否则是立法侵权,不但侵犯不动产买受人的利益,而且最终是侵犯本市人民的利益。”徐佩芬直截了当地说。
反方还认为,业主欠缴物业费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物业服务质量不过关,也有一些历史形成的原因。“登记机构不能承担过分重的责任,业主不付费有各种原因,有欠缴就不让转移房产的话,问题比较大。”听证陈述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匡这样认为。
·紧急维修怎么动维修基金?
法规草案:发生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涉及维修费用,按照管理规约规定或者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或者在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对于紧急维修动用维修基金可以“先斩后奏”,听证陈述人普遍认为合理可行,但几名陈述人提出需解决一些细节上的问题。“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究竟什么样的损坏才是严重和紧急的?容易在业主和物业公司间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听证陈述人徐佩芬表示。
听证陈述人韩钦德则认为,房屋维修中要努力防止猫腻和腐败,政府部门可选定资质良好、信誉可靠的维修企业名单,遇有紧急维修等情况时,由这些企业进行公开招投标。 |